思考华为事件要避免民族情绪与自力更生思维
2018-12-08 17: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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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FT中文网

余智:思考此事应避免民族情绪,回到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判断,并避免陷入自力更生思维模式,坚持对外开放与合作发展。

更新于2018年12月7日 12:16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教授 余智 为FT中文网撰稿

12月6日国际媒体报道,中国著名通讯企业华为集团创始人任正非之女、集团副董事长与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女士,12月1日在加拿大转机时,被加国警方应美国要求逮捕,并可能引渡至美国受审。逮捕理由是孟女士涉嫌隐瞒华为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出口禁令、向伊朗出口原产于美国的通讯产品的事实。

这则消息很快刷爆了中国网络与社交媒体。众多人士纷纷指责,认为这是中兴事件之后,美国为了打压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将其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霸凌主义行为的再次体现。还有人士认为,这再次提醒中国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应该坚决走自力更生之路,要将核心技术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以免受制于人。

笔者认为:思考华为事件以及此前的中兴事件,一方面应该避免民族情绪,回到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判断,另一方面应该避免陷入自力更生思维模式,坚持对外开放与合作发展的基本国策。

一、应该避免民族情绪,回到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判断

从媒体报道的加国警方应美国要求逮捕孟晚舟的理由看,华为事件与中兴事件性质是相同的,都是涉嫌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出口禁令,向伊朗出口原产于美国的通讯产品且隐瞒事实。此事在今年上半年中兴事件爆发时,在网络与社交媒体上就已经被炒得沸沸扬扬。

据路透社当时报道,美国纽约联邦检察官在2016年就开始调查华为的相关行为;美国商务部2016年的文件在披露中兴的相关违法行为时,也披露了另一家被标记为F7的公司是如何成功规避美国出口管制的;美国国会议员则数次致信美国商务部称,他们相信F7就是华为,要求对华为进行全面调查。网络与社交媒体当时猜测华为是否可能成为下一个中兴。此次孟晚舟被捕,证实这种猜测可能会成为现实。

思考华为事件,乃至较早的中兴事件,要避免民族情绪,回到法律层面,将关注点集中到华为是否应该遵守美国有关法律、是否有违背美国有关法律的事实等问题上来。

关于华为是否应该遵守美国有关法律问题,国内很多媒体与人士认为,此次事件再次体现了美国将其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霸道作风。这一观点的言下之意,就是华为不必遵守美国的《出口管制法》。

这一认知是不正确的。这是由于,华为涉嫌向伊朗出口的通讯产品,与中兴一样,是原产于美国、受美国《出口管制法》管制的产品,而不是自身产品。美国国内企业如果违背这一法律的规定,向管制对象国伊朗等国出口这些产品,同样会受到严厉制裁。其它国家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的华为与中兴)在与美方相关供应商签署相关购买合同时,美方肯定会明确告知(或在相关条款中规定)相关产品不得向管制对象国进行转出口。因此,如果他国企业违背此项规定,则不仅违背商业合作精神与合同规定,也直接违背美国法律,美国是有权对此进行法律制裁的。相反地,如果他国企业向伊朗出口的产品属于自身产品,那就的确不应受美国《出口管制法》的约束。

中兴事件爆发后,中兴公司与中国政府自身都没有对美国政府是否有权对此类行为实施制裁提出异议,只是认为美方对中兴的制裁过于严厉。最后双方达成的解决方案,也包括中方聘请美方合规官员,对中兴的行为进行合规监督。华为官方此次发布的消息称:华为遵守业务所在国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包括联合国、美国与欧盟适用的出口管制与制裁的法律法规(这也是任正非一直强调的);华为不知孟女士有任何不当行为,相信加拿大和美国法律体系最终会给出公正结论。这就说明,无论是中国官方还是中兴、华为管理层,对相关企业的相关业务应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法》问题都没有异议。

因此,华为事件剩下的问题就是回归法律层面:华为是否真有违背美国《出口管制法》的行为,美方指控的是否是事实。媒体关注的焦点应该在此,而不是煽动民族情绪,指责美国所谓的“长臂管辖”、“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

对于美国政府的指控,华为完全可以依靠合法途径应诉或抗诉,政府也完全可以,也应该出面予以支持。华为对此次事件的官方表态,是理智的、温和的、得体的。中国政府当然应该声明,也应该采取实际措施,为孟晚舟争取一切合法权利,主要是争取加拿大与美国司法机构公正对待的权利。但在事实未查清之前,不宜对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匆忙下论断。美国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舆论开放程度也很高。中国企业与政府完全可以,也应该充分利用这些,不必上升到民族、国家的舆论层面进行对抗。

此外,各国企业更应该遵守国际法的相关禁运规定,无论其产品来自于何处。譬如,联合国安理会数次规定了对朝鲜的禁运措施。前几年中国东北一位女商人向朝鲜偷偷出口违禁产品,被美国情报机构掌握后,通报了中国政府。中国政府在确认后对这位女商人实施了逮捕。这位女商人向朝鲜出口的产品,并非来自美国,但由于属于联合国对朝禁运产品,属于国际法管辖范畴,因此照样应该受到制裁。

二、应该避免自力更生思维,坚持对外开放与合作发展

很显然,此次事件同中兴事件一样,与中美两国在贸易与高新技术领域的对抗有关,也的确是美国定点、精准打击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典型事件。但是,国人不宜将华为与中兴事件扩大解读为美国对整个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打压。

这是因为,美国定点打压的,是涉嫌违反(华为)或的确违反(中兴)美国《出口管制法》的中国企业,而没有打压其它合规经营的中国企业,因此不应将其理解为美国对中国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打压。只要中国企业合规经营,美国政府就找不到惩罚它们的理由。还是那句老话: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好蛋也不怕苍蝇叮。

同时,国人更不应该就此认为,中国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应该坚决走自力更生之路,要将核心技术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以免受制于人。

自力更生与对外开放、合作发展,从本质上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发展思路。开放经济的本质特征,就是各国互相合作发展。其原因就在于,各行各业的核心技术很多,一国自己不可能完全掌握所有核心技术。如果试图掌握所有核心技术,必然导致资源配置分散,效率低下。因此,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各国分别集中精力发展部分核心技术与产品,从而提高发展效率;然后通过自由贸易的方法,互通有无,使各国都能享受到所有的核心技术与产品。这是开放经济与合作发展的精髓所在。

在开放经济中,每个国家都“受制于人”。如果一国试图掌握所有的核心技术,不受制于人,是否也就意味着它想制约他人、而自己不受制约呢?这既不合理,也很难做到。

要坚持开放经济与合作发展,各国就应该互相尊重,遵守一些共同规则,特别是尊重彼此的核心关切。这里面,应该包括尊重各国的出口禁令,不将一国的管制产品转卖给其禁止出口的对象国。如果不尊重这些基本规则,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破坏互利合作,导致各自独立发展、自力更生,丧失对外开放与合作发展带来的好处。

中国改革开放前,采取的是自力更生的发展思路。结果导致发展的效果很不理想,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拉越大。有人认为,中国依靠自力更生发展起来了两弹一星的高科技国防产业,应该对此有充分信心。对此,中国著名艺人袁立曾指出,两弹一星也有对外开放的功劳,因为两弹一星的功勋钱学森、邓稼轩等,是民国时期在美国学习了相关理论。这一认识很有见地。事实证明,自力更生会导致发展的低效,不是理想的发展模式。

而中国改革开放后,大力推进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合作,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绩。不仅进口了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产品,也学习了它们很多先进技术,促进了自己的技术提高。现在,中国在先进技术方面与欧美国家还有较大差距。中兴事件也充分暴露了这一差距。这就更需要中国企业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而不是从此关起门来自力更生。

如果中国从中兴、华为事件中,不正确地得出应该在高科技领域进行自力更生的结论,并进而采用“举国体制”,不惜一切代价,遍地开花发展所有高科技领域的“核心技术”,从各国历史经验看,其效果不会很好。

因此,中国对中兴事件与华为事件的唯一正确反思,是应该强化企业的契约精神、合规意识,并进行相关培训,使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严格遵循相关规范与法律,降低或消除面临的法律风险,并以此维持对外开放、合作发展的大局。如果由此得出中国应该自力更生的结论,那将是片面的、“歪楼”的反思,不利于中国的对外开放大业,不利于中国的长远发展。

三、对如何应对中美高技术领域争端的补充思考

最近几年来,中美在高新技术领域的争端此起彼伏。特别是中美贸易摩擦爆发以来,双方争端愈演愈烈。这里面,应该区分好两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美方指控中国企业有侵犯其知识产权、强制技术转让、进行网络入侵与盗窃等行为,以及中兴、华为这样的(涉嫌)违背其出口管制法令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笼统地称为“不公贸易行为”。对这样的行为,中国应该就事论事,与美方展开务实磋商,不必渲染民族情绪进行舆论对抗,更不必上升到国家层面进行战略对抗。

二是美方明确采取的遏制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为,如加强对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对中国企业在美国进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进行限制等。这里面既有随着中国实力上升,中美竞争加剧的原因,更有中国近几年发展方向与美方期待不符合而导致美国对中国进行整体遏制的原因。这在美国副总统彭斯前段时间在美国著名智库哈德逊研究所的公开演讲中有直接体现。对此,中方应该通过实际行动,消除美方对中国总体战略走向的担忧,争取美方放松技术封锁,从而改善两国关系,改善自己的发展环境,促进国家更好地发展。

(注:作者余智为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经济学教授、中国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责编邮箱bo.liu@ftchine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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